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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圣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丽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圣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蔡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恩洁,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丽琼,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圣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骊物业公司)与被告马丽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骊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恩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丽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骊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海市长宁区水城路XXX号XXX室商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欠付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8,47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上海市长宁区水城路XXX号俪人街服饰礼品商场的物业服务单位,被告则为水城路XXX号XXX室商铺业主。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8,472元,故要求其支付。
  马丽琼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
  圣骊物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户籍证明、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物业服务合同》、被告2016年交费发票、催缴律师函及邮寄凭证等证据。
  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本院将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7日,原告与上海市长宁区五洲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水城路XXX号俪人街服饰礼品商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商业用房的物业服务费为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按季缴纳,业主应在每季度首月的前十天交费。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21日,商业用房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及交费期限同上述合同。
  被告系水城路XXX号XXX室商铺业主,房屋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14.12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商场,权证核准日期为2003年3月20日。被告未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按被告商铺建筑面积14.12平方米×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353元/月计算,两年累计欠费共计人民币8,472元。原告曾以邮寄催缴律师函的方式对被告进行过催缴。
  本院认为,原告与上海市长宁区五洲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作为水城路XXX号XXX室商铺业主的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被告则应当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告应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人民币8,472元。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丽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圣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区水城路XXX号XXX室商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8,4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马丽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周  荧

书记员:吴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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