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在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军,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恭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亮,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在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恭汇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在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以考虑到双方存在和解谈判之诚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在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在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在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陈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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