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在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军,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恩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红,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在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恩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须以本院(2016)沪0112民初4394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2016)沪0112民初4394号案目前尚在上诉阶段,依法应中止本案的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沈 群
书记员:缪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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