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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顺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月福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在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宝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雨,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月福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在顺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月福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在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在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汪宇婧

书记员:周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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