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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圭垚商贸有限公司与秦云、聂清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圭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聂某,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圭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聂某之间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圭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圭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崔学杰

书记员:苏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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