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平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知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某某,住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某某。
原告上某某与被告宁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原、被告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支付设计费1,238,300元,双方和解,无其他争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44元,减半收取计797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某某负担。
审判员:朱 萍
书记员:袁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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