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地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文,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定国,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振华,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上海地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桑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蔚青独任审判。原告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同年9月7日由审判员徐蔚青、人民陪审员王丽华、人民陪审员许丽英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8年12月10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定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地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5万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的配偶系朋友关系,且被告与原告及案外人共同设立有上海地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于2017年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出借5万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桑振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1日,原告作为付款人向收款人被告支付5万元,银行电子回执显示用途标注为“借支”。
另查明,被告系上海地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股东为被告桑振华、原告上海地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乔启兵及案外人上海地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款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告履行出借款项义务后,被告理应及时归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桑振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地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1,250元,被告负担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丽华
书记员:徐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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