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坝冶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林,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要康,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孙伯儒,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祥,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坝冶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6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诸暨支行的存款964万元(账号XXXXXXXXXXXX);
二、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诸暨浣江支行的存款964万元(账号XXXXXXXXXXXXXXXXX)。
(上述两项冻结总金额不得超过964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燕华
书记员: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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