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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坡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坡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青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金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嘉明,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熊磊,经理。
  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扬国,总经理。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雄元,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坡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宁芳

书记员:惠  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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