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坡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青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扬国,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
负责人:熊磊,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坡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坡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昌一建公司)、一审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坡坡公司申请再审称:南昌一建公司未按时上诉,二审法院仍将其列为上诉人,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以他案的司法审价报告作为本案工程量的依据,与事实不符,认定上海漆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漆鼎公司)代南昌一建公司向坡坡公司支付120万元,认定事实错误。综上,坡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工程已被拍卖由案外人取某,坡坡公司是涉案工程水电安装的唯一施工方,二审法院根据南昌一建公司提供的其与发包方就涉案工程结算的司法审价报告,经各方质证,作为本案确定双方工程量和工程款的依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坡坡公司在一、二审中对漆鼎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付至章金荣个人账户的100万元用途陈述不一,也缺乏有效证据证明,而漆鼎公司明确其向章金荣个人账户转账的四笔钱都是代南昌一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与款项转账记录载明的用途一致,坡坡公司仅认可前三笔,对最后一笔100万元不认可,依据不足。结合一审已认定的已付款,二审法院对相关款项的认定,并无不当。二审的程序亦未见明显不当。坡坡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并不足以提起再审。综上,坡坡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坡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孟 艳
书记员:余冬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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