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坡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青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金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嘉明,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七星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吴华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彬,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扬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雄元,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坡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七星劳务有限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宁芳
书记员:惠 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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