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坤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正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秀,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旭雅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坤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旭雅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旭雅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董孟范
书记员:张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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