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坤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正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杜娟,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蕴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慧。
被告:刘建刚,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坤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蕴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刘建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4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坤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5元,由原告上海坤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武恩强
书记员:陈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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