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坤仲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安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敏,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河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泽凤,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坤仲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河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坤仲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坤仲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坤仲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诉讼费1,695元,由上海坤仲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樊 蕾
书记员:张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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