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坤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龙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凤龙,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春成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庞秀梅,经理。
原告上海坤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春成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偿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坤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87.90元,由原告上海坤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致民
书记员:汤 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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