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伟,男,1986年5月8日,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菁英汇馆4幢91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莹静,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坤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童世泉。
本院在执行(2018)沪0110执1500号案件期间,申请执行人罗伟以被执行人上海坤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上海坤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受理,对被申请人上海坤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
经审查,被申请人上海坤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9日工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2,361,250元,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路XXX号三层313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上海坤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路XXX号三层313室,该地址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殷云明
书记员:陈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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