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薛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莹,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李豪,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史建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6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晓蕾
书记员:王凌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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