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垒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炤。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杲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余晓青。
原告上海垒旺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杲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垒旺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76元,减半收取3,388元,财产保全费2,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张 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