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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垒轶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龚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垒轶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宓成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萃,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龚征,男,汉族,1993年10月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安卿,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昕,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垒轶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龚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该车辆一直在原告手中,并未实际交付给被告使用。该车另外涉及了中投君安(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现已通过管辖权异议由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二者于2018年1月26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要求被告返还车辆,但该车辆一直在原告手中,拆去GPS,故意隐藏,故两案均与该车的实际归属密切相关。现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经形式审查,原告主张购车款系依据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合同并未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之内,本院取得管辖权并无不妥。被告龚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龚征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龚征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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