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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埃可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精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埃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惠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松,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韵凡,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精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贵新。
  原告上海埃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精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埃可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埃可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1元,减半收取370.50元,由原告上海埃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徐  霖

书记员: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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