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埃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甘丽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只楚名盛汽车饰件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荣宝良。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XXX号XXX楼XXX-XXX单元、XXX楼。
负责人:刘波,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埃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只楚名盛汽车饰件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只楚名盛汽车饰件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共计价值人民币1,515,995.29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只楚名盛汽车饰件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共计银行存款人民币1,515,995.29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庞哲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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