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埃而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康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益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荣,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图美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阮班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埃而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而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图美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美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3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埃而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埃而生公司支付图美克公司价款46,074.23元并支持埃而生公司一审反诉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图美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判决书未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查明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的双方交易流程系图美克公司单方陈述,涉案两笔交易并没有样品确认与验收合格入库的环节。一审法院认定图美克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2017年11月25日派技术人员返工维修,仅有几张费用报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通行费发票为证,这些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2.一审法院遗漏重要事实。一审法院遗漏《采购订单》与《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中约定的验收方式及违约责任规定,导致对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方式存在主观推测,违背双方合同约定。同时埃而生公司在收到涉诉产品后两次异议均要求退货,并非是修复与返工处理。二、一审判决存在推理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埃而生公司并未要求退货推论错误,埃而生公司的财务只是对收到货物的数量及价格进行了确认,只是一种对账行为,并不代表对产品质量的认可。一审法院根据埃而生公司在2018年3月向图美克公司提出的质量异议内容与首次提出不同,就认为首次提出的质量问题已经返工解决,并认为重新提出质量异议超过合理期间,缺乏合理逻辑。三、一审判决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又认为属轻微瑕疵,不足以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涉案产品为电动汽车配件,产品质量认定标准应当高于普通产品质量要求,一审判决以普通产品质量标准认定涉诉产品质量,从而认为涉诉产品存在轻微质量瑕疵,极大提高了社会风险。综上,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支持埃而生公司的上诉请求。
图美克公司辩称:不同意埃而生公司的上诉意见。1.一审判决认定的合作流程并非图美克公司单方陈述,而是由图美克公司采购人员、维修人员与埃而生公司工作人员谈话记录、电子邮件、微信对话记录等为证。埃而生公司发给图美克公司的对账单中也包含了涉案两份订单,说明该两份订单中的产品已经验收合格。图美克公司在收到埃而生公司的返修通知后,分别在2017年11月9日和2017年11月27日对两批订单对应的产品进行返修,并经埃而生公司验收合格入库,双方对账后开票。2.《采购订单》第六条的约定适用于质保期内,即产品使用后的质保,如果埃而生公司认为产品未经合格验收,则本条不适用。因为涉案产品已经验收合格入库,根据《采购订单》第六条约定应由第三方检测机构确定责任归属。本案中,检测报告仅有质量是否符合图纸要求的检测,并未确定责任归属,埃而生公司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于图美克公司。埃而生公司在涉案产品验收合格后八个月才单方委托的检测,既不能确定所检测产品系图美克公司生产,也不能排除在产品入库后因埃而生公司或第三方原因而导致产品质量问题。3.图美克公司多次向埃而生公司催款,埃而生公司均表示会支付款项,也没有提及上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检测报告中载明的测试方法为目测,如果通过目测就能发现的质量问题,埃而生公司反而要在图美克公司反复催要货款后才发现,明显不合常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美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埃而生公司支付图美克公司价款232,982.23元;二、判令埃而生公司偿付图美克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232,982.23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埃而生公司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解除编号为CD-XXXXXXXX-0065和CD-XXXXXXXX-0019的《采购订单》;二、判令埃而生公司至图美克公司处自行提回上述《采购订单》项下的全部货物;三、判令图美克公司赔偿埃而生公司鉴定费损失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起,图美克公司和埃而生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图美克公司向埃而生公司供应多种型号的支架、箱体等产品。2017年8月31日,双方就产品质量约定了《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该协议3.1条约定,埃而生公司在收到图美克公司产品时,按其所确定的进货检验抽样方案进行接收检验,该方案规定根据不同的产品特性等级,从图美克公司交付产品中抽取不同样本量进行检验,只要出现一件不合格品,就判定图美克公司产品交付批为不合格批;埃而生公司要求图美克公司交付产品时的批不合格率为零,如超出此规定,图美克公司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埃而生公司的进货检验合格判定不能免除图美克公司产品在后续生产或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图美克公司须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满足经双方确认的图纸及技术要求;有关订货产品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等,双方在图美克公司制造订货产品前或交货前,须对由埃而生公司提供的图纸、规格书、样品等和图美克公司提供的样品、书面确认的图纸、规格书、样品等进行确认。协议3.3条约定,埃而生公司在来料检验中,发现不合格产品,需对图美克公司开具《质量异常信息反馈单》,图美克公司需在三日内对《质量异常信息反馈单》中质量问题的形成原因、纠正预防措施、措施实施时间等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对于埃而生公司的退货批次,图美克公司还需向埃而生公司提供退货批次的处理方式和相关质量记录。协议5.1条约定,图美克公司提供的产品应满足埃而生公司要求的8年或15万公里的质量保证(先到为准)。协议5.5.1条约定,埃而生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三包”赔偿费用按图美克公司责任进行分解后,以“三包”责任分解明细表的形式向图美克公司公布,图美克公司须在收到“三包”责任分解明细表后30天内对“三包”责任分解明细表进行核对……逾期无异议或不申述的,视同图美克公司已经确认了责任并同意赔偿。协议5.5.2条约定,图美克公司应在规定的30天内到埃而生公司处领回旧件,并向埃而生公司提供旧件分析报告……对于超过30天不领旧件埃而生公司视同图美克公司已确认了责任和同意赔偿,并有权对旧件进行处置。协议8.2条约定,《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是《采购合同》的附件之一,不签订协议的,不得签订和执行《采购合同》。
《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签订后,图美克公司开始向埃而生公司供货。双方的交易流程为,埃而生公司先发图纸给图美克公司,图美克公司制作样品后给埃而生公司,埃而生公司确认无误后,图美克公司批量生产并送货。埃而生公司的采购人员对货物检验无误后录入系统。采购人员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的,则不入库,直接和图美克公司联系处理。双方每月25日对账,图美克公司发对账单给埃而生公司财务确认,埃而生公司确认价款金额后,图美克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埃而生公司,埃而生公司付款,账期为60日。对签订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的编号为CD-XXXXXXXX-0012和CD-XXXXXXXX-0015两份《采购订单》、签订日期为2017年10月30日的编号为CD-XXXXXXXX-0093《采购订单》、签订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的编号为CD-XXXXXXXX-0111《采购订单》、签订日期为2017年11月3日的编号为CD-XXXXXXXX-0045《采购订单》、签订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的编号为CD-XXXXXXXX-0084《采购订单》、签订日期为2017年12月6日的编号为CD-XXXXXXXX-0023《采购订单》项下交易,埃而生公司对货物和欠款金额46,074.23元无异议。
2017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的编号为CD-XXXXXXXX-0065的《采购订单》一份,金额为46,727元。2017年11月2日,双方签订编号为CD-XXXXXXXX-0019的《采购订单》一份,金额为140,181元。两订单约定,图美克公司交货的品名均为CSP1078-0的铜排、支架、侧板、底板、上盖、箱体等产品,数量分别为100套和300套。同时,两订单均载明,验收方式为按双方认可的技术标准(包含但不限于技术协议、产品规格书、图纸)验收,结算周期为月结60天;质保期限为验收合格后,图美克公司对产品质量按照双方签订的质量协议或者国家规定汽车零部件类产品的三包政策执行;违约责任为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埃而生公司提供原因说明及数量统计,若责任归属图美克公司,图美克公司无偿给予退换货,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反之图美克公司不负相关责任;若有争议,由第三方检验机构确定责任归属等条款。
2017年10月17日和10月30日的双方往来邮件中,埃而生公司向图美克公司出具了型号为CSP1078-0产品的技术图纸,并确认了技术要求。嗣后,图美克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7日和2017年11月21日交货。埃而生公司收货后,针对2017年11月7日所交货物,埃而生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通过邮件向图美克公司提出异议,称该批货物存在产品变形、露铜、底部污渍等问题,图美克公司随即于2017年11月9日派技术人员前往埃而生公司返工。针对2017年11月21日所交货物,埃而生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邮件向图美克公司提出异议,称该批货物存在铜牌漏底的问题,图美克公司回复邮件称该现象属于电镀铜正常的挂钩印,是正常工艺,并于2017年11月25日派技术人员前往埃而生公司返工。
2017年12月7日,图美克公司发邮件给埃而生公司进行对账,埃而生公司回复称:“除以下订单未收到货外,对账单中其他订单没有问题”。所附2017年11月出货对账单对本案合同项下的所有订单的数量及金额予以确认。同日,图美克公司向埃而生公司开具了包含本案系争订单货款金额等的增值税发票。嗣后,埃而生公司未全部支付价款。图美克公司多次向埃而生公司催讨。
2018年3月9日,埃而生公司再次通过邮件发送《埃而生品质异常信息单》,向图美克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称CSP1078-0产品漆膜测厚仪检测漆膜厚度平均为59.4与图纸要求不符,底部焊接处存在气孔,焊接成型不良,未达到满焊要求。2018年6月20日,埃而生公司又通过邮件向图美克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称CSP1078-0产品与技术图纸要求不符,需全部退货。2018年7月4日,埃而生公司单独委托英格尔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CSP1078铂金箱体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安装脚为段焊,所有压铆螺母(柱)未点焊,涂膜膜厚大于技术要求”。为此,埃而生公司支付检测费5,000元。埃而生公司据此拒绝支付价款,遂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编号为CD-XXXXXXXX-0065和CD-XXXXXXXX-0019的两份《采购订单》项下,图美克公司是否不适当履行合同致使埃而生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双方的《采购订单》和交易习惯来看,图美克公司向埃而生公司供货后,埃而生公司应当在收货后的合理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发现质量问题的,向图美克公司出具《质量异常信息反馈单》,图美克公司尽快进行回复和返工,无法返工的及时退货。直至埃而生公司对货物质量问题无异议后,由采购人员入库,双方进行对账,埃而生公司对价款确认后,进行付款。本案两份订单项下,埃而生公司收货后均于三日内向图美克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图美克公司在短期内回复并进行返工。虽然《埃而生品质异常信息单》上载明预处理方式为退货,但当时埃而生公司实际并未要求退货,反而在邮件中对该两份订单项下产品的数量及价款进行了确认,并未提及因货物质量不合格予以退货,并未因此减扣相应的价款。直至2018年3月,埃而生公司再次对该两份订单货物质量提出新的异议,该质量异议的内容与首次验收后提出的质量异议完全不同,说明首次验收时货物出现的质量问题,图美克公司已返工解决。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中未约定具体的检验期间,埃而生公司依法应对图美克公司产品质量及时检验,对所有质量瑕疵及时提出异议。埃而生公司重新提出新的质量异议的时间明显超出了合理期间,且在图美克公司催款情形下。埃而生公司虽聘请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了检测,但未书面通知图美克公司共同参与确认。图美克公司认为,即使该两份订单项下的货物存在轻微瑕疵,但并不影响产品的功能和使用。一审法院认为,图美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不适当履行之情形,但不足以致使埃而生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埃而生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货等诉请,不予支持。至于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如因质量瑕疵造成损害后果的,埃而生公司可依据《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5.5.1条及《采购订单》的规定,要求图美克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图美克公司和埃而生公司签订的《采购订单》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图美克公司已履行了交货义务,埃而生公司理应按约支付相应价款。至于图美克公司产品的质量瑕疵,一审法院酌情在合同价款中予以扣减3万元,以赔偿埃而生公司的损失。埃而生公司结欠图美克公司价款后,久拖未付,系占用了图美克公司的流动资金,对此应偿付图美克公司相应的银行利息损失。图美克公司主张利息的起算点和计算标准于法无悖,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埃而生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图美克公司价款202,982.23元;二、埃而生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图美克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202,982.23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三、驳回埃而生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794.73元,减半收取2,397.37元,财产保全费1,702.08元,合计诉讼费4,099.45元,由图美克公司负担527.87元,由埃而生公司负担3,571.5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69.08元,由埃而生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期间,埃而生公司确认,对图美克公司开具的包括涉案订单在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埃而生公司均进行了入账和抵扣申报。
本院认为,本案中,埃而生公司主张图美克公司交付的涉案产品因质量不合格,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作产品;图美克公司认为对于质量瑕疵问题已经返修解决,埃而生公司应支付相应价款。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所作陈述作如下分析:首先,埃而生公司在收到定作产品后虽曾向图美克公司提出异议,但根据双方的邮件往来内容可见,埃而生公司系要求图美克公司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办法,而图美克公司主张已经及时派人进行返工解决上述问题,其提交的邮件内容和费用报销单、住宿费发票、车辆通行费发票等能够相互印证,故一审认定图美克公司返工的事实及埃而生公司并未实际要求退货,并无不当。其次,埃而生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及图美克公司进行返工的事实均发生于2017年11月,但在埃而生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发给图美克公司的邮件中,埃而生公司确认包含涉案订单的对账单没有问题。如上述质量问题并未解决,埃而生公司应及时提出,而非对对账单进行确认。再次,图美克公司在埃而生公司确认对账单后,于2017年12月7日开具了包含涉案订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埃而生公司确认收到发票,并进行了入账和抵扣申报。埃而生公司上述行为,亦与其主张的因涉案定作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瑕疵而要求退货的事实相悖。再次,从双方的合作习惯来看,确认订单、完成对账、解决争议等均是通过电子邮件,而在2017年11月埃而生公司通过邮件提出质量异议后,直到2018年3月,双方并无就涉案定作产品的质量问题存在邮件往来,埃而生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此期间内双方就质量问题进行交涉。而且,埃而生公司在接受货物四个月后,又于2018年3月向图美克公司提出了与2017年11月所提完全不一样的质量异议,一审法院认为超出合理的质量异议期间,亦无不妥。因此,埃而生公司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亦缺乏合理性,本院难以采信。
综上所述,埃而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63.81元,由上诉人上海埃而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及小同
审判员:李非易
书记员:何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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