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士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叶,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璧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侬锦。
原告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璧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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