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城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周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明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民,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奚伟国,项目经理。
原告上海城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城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城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上海城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钱如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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