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城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翀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思。
原告上海城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弘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城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旺迪
书记员:罗香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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