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姚黎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崔根林,董事长。
原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与被告上海佳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知芳
书记员:郭大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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