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姚黎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水清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上海管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盛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钱永高,该业委会主任。费佩华,该业委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盛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建中
书记员:张海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