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培硕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咏萍。
委托代理人张建生,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熠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洁。
委托代理人陈凌晓,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培硕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熠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培硕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93元,减半收取1646.50元,由原告上海培硕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邢 怡
书记员:张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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