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培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银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旗元,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平辉,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禾木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河江。
申请人上海培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禾木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培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禾木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851.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申请人上海培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银春名下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培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张银春名下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禾木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851.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1,249元,由申请人上海培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进峰
书记员:金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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