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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基创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雷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西九曲湾汽车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基创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焱,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雷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政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艳,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九曲湾汽车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卢乃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麟,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基创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雷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广西九曲湾汽车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基创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基创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  颖

书记员:张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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