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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堃挚实业有限公司与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堃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罗成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杨斌,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乐伟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家挺。
  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做出(2019)沪0120民初70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上海堃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堃挚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查封案外人罗成达、刘美香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查封被申请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罗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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