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堃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罗成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杨斌,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乐伟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家挺。
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做出(2019)沪0120民初70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上海堃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堃挚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查封案外人罗成达、刘美香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查封被申请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罗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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