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塑尔热流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阮金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成露,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美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钟名区。
原告上海塑尔热流道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美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塑尔热流道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塑尔热流道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上海塑尔热流道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何积华
书记员:顾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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