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塑尔热流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阮金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成露,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科铭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蒋小军,负责人。
原告上海塑尔热流道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科铭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上海塑尔热流道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塑尔热流道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上海塑尔热流道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徐振经
书记员:程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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