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塑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XXX号楼XXX层H部位。
法定代表人:智建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嘉驰,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双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夏飞国,身份不详。
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塑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双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曹闻佳
书记员:杜澄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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