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塑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XXX号楼XXX层H部位。
法定代表人:智建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中玉,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宇球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於文儿。
被告:於文儿,女,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贺建平,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上海塑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宇球塑胶有限公司、於文儿、贺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塑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塑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孟筱晖
书记员:徐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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