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孝杰。
委托代理人陈国翔,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爱民。
委托代理人王青锋,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连军,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796元,减半收取11,398元,均由原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慈新
书记员:邢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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