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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塔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飞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塔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黎明、任政宇,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飞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巧。
  被告:王巧,女,汉族,1982年3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塔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杰

书记员:张奇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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