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塞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夫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强,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务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伟宪,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则兵,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塞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同年6月5日,原告上海塞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塞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沈平
书记员:陈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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