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增达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福明,职务董事。
申请人:增达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福明,职务董事。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娜、袁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地灵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理人:蔡培明。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增达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增达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00元,并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顺路北侧的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顺路XXX-XXX号房屋,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地灵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昆山地灵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顺路北侧的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昆山地灵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顺路XXX-XXX号房屋,期限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燕
书记员:黄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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