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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增达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增达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昆山地灵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增达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福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增达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福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擎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地灵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蔡培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东吴,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萌,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7735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地灵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期限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昆山地灵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顺路北侧的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昆山地灵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顺路XXX-XXX号房屋,期限三年。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顺路北侧的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顺路XXX-XXX号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昆山地灵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顺路北侧的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昆山地灵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顺路XXX-XX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燕

书记员:徐熙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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