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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墨创广告有限公司与王洪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墨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诉讼代表人:张华,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龙杰,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冬傲,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洪涛,男,汉族,1979年6月23日出生,住址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景,上海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萍,女,汉族,1978年12月11出生,住址上海市高青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上海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墨创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洪涛、刘萍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墨创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墨创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墨创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慧华

书记员:杨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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