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墨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诉讼代表人:张华,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龙杰,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冬傲,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洪涛,男,汉族,1979年6月23日出生,住址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景,上海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萍,女,汉族,1978年12月11出生,住址上海市高青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上海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墨创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洪涛、刘萍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墨创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墨创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墨创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慧华
书记员:杨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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