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墨誊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首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旭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墨誊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首嘉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墨誊广告有限公司以双方争议已解决为由,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墨誊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筑慧
书记员:樊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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