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士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禕,上海杰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平治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邹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子坚,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舟,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士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平治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士爵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士爵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豪卿
书记员:汪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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