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壮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美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曹露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代绍舟,总经理。
被申请人:代绍舟,男,196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建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壮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曹露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代绍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172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代绍舟的银行存款1,827,274.1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要求解除对被告的全部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代绍舟位于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元观
书记员:倪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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