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壹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袁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新。
被告:上海杰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杜品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壹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杰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何璐依
书记员:陆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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