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壹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宏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杰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壹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袁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新。
  被告:上海杰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杜品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壹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杰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何璐依

书记员:陆振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