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先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社会,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昶,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乾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被告:赵清,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潘吟艳,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宋磊,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张帆,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上海乾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赵清、潘吟艳、宋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徐 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