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备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盼,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索菲克博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仲容。
原告上海备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索菲克博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备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备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全炜琦
书记员:陆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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