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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建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建儿,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建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黄兴路XXX号XXX室房屋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1,462.4元。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史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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