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军,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姜厚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