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军,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要求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蒋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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