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于洪。
委托代理人王徐苗,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斌磊,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德某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文雅来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靓琪。
委托代理人王广巍,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文雅来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解丹。
委托代理人王广巍,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复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德某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文雅来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及反诉原告上海德某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文雅来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上海复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反诉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复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德某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文雅来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1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39.74元,退还原告上海复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2,905.50元,由原告上海复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905.50元,由反诉原告苏州德某生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339.74元。
审判员:严 奇
书记员:毛仕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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